很多老板对分公司这种合作模式其实是比较了解和认可的,但对成立分公司能否单独承接项目,参与招投标是否有法律依据仍有疑虑,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一下。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:“依法设立且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总公司一部分,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使用总公司资质展开业务合法合规,享有投标权;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不得拒绝分公司投标,否则属于非法的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。”
在商业合作中,分公司加盟是一种常见的模式,可以带来诸多好处,但在实际运作中,一些老板可能对分公司的权利和责任范围存在疑虑。特别是在涉及到招投标等项目承接方面,很多老板会担心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承接项目的资格。然而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是具有独立性的,可以合法合规地参与招投标活动。
第一,根据《公司法》,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,但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,分公司是具备独立经营资格的。分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后,享有与总公司相同的资质,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,包括参与招投标项目。这意味着,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,有权利单独承接项目,并具备参与招标的资格。
第二,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不得拒绝分公司的投标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,防止不合理地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。因此,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,有权利依法参与招标,拥有与其他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。